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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清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工伤索赔引发的纠纷

发布:镇江讨债公司 时间:2025-09-04 点击:16 官网:https://zhenjiang.wjfzxh.com/

镇江清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工伤索赔引发的纠纷。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海淀区某酒店的工作人员刘某,在正常工作的过程中突发疾病、呼吸骤停晕倒昏迷。同事发现后,单位在第一时间将其就近送到某军总医院进行抢救,并通知其家属。次日零点三十分左右,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在接到单位通知后,匆匆从外地赶来,却已是天人永隔。


刘某工作的酒店在事情发生后尽最大努力安排了死者家属在京期间的食宿,希望尽快妥善解决刘某的身后事宜。刘某家属悲痛欲绝,情绪十分激动,称刘某已在酒店工作了十年之久,一直兢兢业业,但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妻子无业孩子年幼无力承担刘某的丧葬费用,要求劳务派遣方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用工方北京某酒店除了为刘某申请工伤外,还要支付10万元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偿金。


因死者配偶贾某及其他家属提出支付的费用数额较大,三方多次协商未果。其间,死者家属情绪激动争吵哭闹不断,严重影响了酒店的正常经营。无奈之下,北京某酒店来到海淀区甘家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初步沟通与事实认定


海淀区甘家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高度重视,专职调解员第一时间与死者家属一行人取得联系,与死者刘某配偶贾某等共三人进行了初步的沟通,确认了死者家属认可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认可死者刘某系因病死亡。同时,贾某向调解员表示刘某是在工作期间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并说明了坚持要求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支付10万元的理由。


调解员首先向死者家属表示慰问,安抚其悲伤的情绪,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目前的困难。同时,调解员也向死者家属一行人说明了劳务派遣方和用工方已申请调解的诉求,询问其是否同意调解,在征得死者家属同意调解的意见后,约定当事三方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共同商量解决。


调解协商


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表朱某、北京某酒店代表孙某、死者家属代表贾某等一起来到海淀区甘家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专职调解员、街道值班律师的主持下商量解决这起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死亡家属索赔案件。


通过法律索引,本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刘某与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务派遣协议关系。刘某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管理。本案情况符合此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同时,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需对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再次详细询问了死者刘某的劳动合同情况、考勤记录、医院抢救记录等材料,并向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代表详细了解事发经过,确认了刘某确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一方面采取背靠背的工作方法,对家属表示深切慰问,理解其失去亲人的痛苦,耐心倾听其诉求,安抚家属情绪,引导其依法理性维权,避免过度主张不合理的诉求。


另一方面与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代表进行沟通,阐明其法定责任和义务,分析走工伤认定程序后的赔偿结果以及可能面临的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和企业声誉影响,引导两家单位从社会责任、人道主义关怀角度出发,积极解决问题。


在分别做好当事三方的工作后,组织三方面对面进行协商,营造“大家有事好商量”的氛围,调解员作为中立的主持者,引导各方基于事实与法律,就完成工伤认定程序、经济补偿金额、支付主体、支付方式等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反复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调委会、律师及工作人员不懈努力,最终促成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1.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积极负责为刘某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手续,并应在收到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至贾某(死者配偶)账户。


2.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签订协议后三日内向贾某一次性结算刘某剩余工资差额人民币1150元,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3.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北京某酒店于本协议签署后、贾某等办理完退房手续当日,向贾某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经济帮扶补偿金人民币5000元。该款项为两单位自愿支付,不代表双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贾某妥善办理刘某丧葬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墓地安置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北京某酒店的正常经营。


5.贾某等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搬离用工方北京某酒店提供的临时客房。


6.贾某应在收到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北京某酒店支付的款项后向其出具收款凭证。


7.贾某保证不再就刘某去世事件向北京某酒店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或其他诉求,保证不得以信访、诉讼、公开言论等方式损害用工方声誉。


8.若贾某未按约定将用工方北京某酒店提供的临时客房腾退并交还,或再提出额外诉求,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北京某酒店有权要求贾某退还5000元帮扶补助金。



标题:镇江清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工伤索赔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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